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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青岛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9/28 10:53:28
文章来源:青岛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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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青岛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青岛市老科协);英文译名:Qingdao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QASST。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以我市离退休的老科技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为主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全市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青岛市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老龄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推动科技为民服务等方面更好发光发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协会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地址:青岛市中山路3号;邮编:266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组织老专家参与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科技开发、科普教育、科技下乡、科技扶贫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包括:

(一)各区(市)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二)全市性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三)企、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四)新兴经济社会组织或团体;

(五)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4.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的团体;

5.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加入青岛市老科协单位会员登记表;附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社会团体登记证影印件(或企、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单位老科协的批准件)、单位会员章程、单位会员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经费来源和收支情况以及领导成员名单。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即可接纳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退离休老科技工作者或达到、接近退休年龄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被社会公认具有一技之长的“工匠”,达到离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者以及热心支持老科协事业的知名人士和领导干部,经审议通过后,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申请入会须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为本协会会员,由本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主要负责人和个人会员,经选举程序,可以担任老科协组织相应职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本协会通知提醒后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仍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协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举荐名誉职务人选;

(十三)决定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人数的1/5;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由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其他理事会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审定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人选;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召开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经会长委托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做好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提名人选的相关工作,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等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批。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是青岛市老科协的组成部分,在青岛市老科协和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员缴纳的会费;

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政府财政拨款;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所属企、事业单位上交的税后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经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在2024年9月 27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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